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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 - 中国名师辅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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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中国名师辅导网 2007-07-16 12:27 http:// www.chinagct.com 大字体 小字体

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 【参考答案】 A
  【考点提示】 犯罪嫌疑人聘请及会见律师的法律程序
  【试题解析】 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案中,‘甲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从性质上说,该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意欲聘请律师乙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所以,选项A正确,B、D错误。
  由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是在被监视居住的状态下意欲聘请律师的,所以本题还涉及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对此,《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同时,《六机关规定》第24条进一步解释,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批准。据此,很多考生可能误选D。
  关于本题所涉及的会见是何种意义的会见,其实题干交代的很清楚,甲约请律师会见是为了商谈
聘请律师的有关事宜。但根据他的案情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上述规定,他要聘请律师首先必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 上述两个问题一经明确,选项B和D都明显不对,因而不能选择。剩下的选项A和C似乎又有共性,但只要明确此次会见是为了聘请律师,则选项A是明智而正确的选择,选项C则是错误的选择。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事宜并不属于执行机关批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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