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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 - 中国名师辅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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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中国名师辅导网 2008-02-13 12:13 http:// www.chinagct.com 大字体 小字体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 [答案]A
  [考点]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对支付令的正确认识。督促程序是为了债权人能快捷的实现债权,但该债权的实现却依赖债务人的态度——一旦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自动失效。要保障债务人依法行使异议权,客观上要求支付令必须实际送达债务人,故公告送达的方式应该予以排除,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难以保障债务人异议权的实现,所以支付令不可以公告送达。支付令发布之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在债务人提出异议之前,支付令是具有确定力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异议是无效的。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通过排除法也可以得知,A选项是正确的。实际上,在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签收时,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因为此时酌留置送达并没有侵害债务人的异议权。
  常见错误有:(1)不选A,错误地认为法院不可以留置送达支付令,该认识的产生,是错误的认为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就意味着是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异议,而事实上依法律规定,债务人的异议是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即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不能视为对支付令的异议;(2)误选B,认为可以公告送达,该认识的产生是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支付令是否可以公告送达,只是要求支付令必须实际送达。而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不是实际送达;(3)误选C,没有认识到在债务人提出异议之前,支付令虽然不具有执行力,但具有确定力,确定力也是一种法律效力;(4)误选D,错误地认为异议的提出在特定情况下
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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